七種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發(fā)布時間:2010/11/16 10:42:10 瀏覽量:4349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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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日前對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標的審查標準作出明確規(guī)定,有7種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包括“天安門”、“新華門”、“紫光閣”、“懷仁堂”、“人民大會堂”等,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缺乏顯著特征的,例如過于簡單的線條、普通幾何圖形;一個或者兩個普通表現(xiàn)形式的字母,如“A”服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