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于廣東省肇慶市鼎湖區(qū)人民法院獲悉,因私自生產假冒LV商標的包,被告張某被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
張某在鼎湖區(qū)坑口某出租屋內設立皮具廠,在沒有工商、稅務登記手續(xù)的情況下,未經注冊商標“LV”所有人路易威登馬利蒂(法國)公司的許可下,組織工人生產假冒的“LV”品牌錢包。
2010年12月,鼎湖區(qū)公安機關采取行動,在張某經營的皮具廠和其他地方查獲成品“LV”品牌錢包897個,未包裝的錢包66個、半成品564個;生產機器和原材料一批。
鼎湖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未經注冊商標“LV”的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且非法經營數(shù)額近7萬元,屬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